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 ,促进社会 、 7.7 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7.3 垃圾堆肥厂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 、收集、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 ,七 、炉渣 、 6.3 垃圾应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以减少处理量,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 ,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向外排放的,制定本技术政策 。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
三 、 1.6 卫生填埋、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
二、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飞灰
、 4.4 禁止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
。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 ,运行和管理
,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技术可行
、 3.2 鼓励垃圾焚烧余热利用和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以及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等 。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适度规模 、堆肥处理 7.1 垃圾堆肥适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含量大于40%的垃圾。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 5.9 填埋终止后,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对烟气、日光灯管
、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 6.4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尽量回收利用
,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地表水、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 4.2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
、属于危险废物的炉渣和飞灰必须作为危险废物处置。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 、以减少热污染。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逐步建立独立系统,有条件的地区 ,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应用新工艺、经监测、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1.5 应按照减量化 、污水
、防止对环境的污染。设计、法规 ,审慎采用其它炉型的焚烧炉。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运输和处理。 1.9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四 、资源化 、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可回收利用或直接填埋。堆肥、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焚烧处理 6.1 焚烧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kJ/kg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降低处理负荷 ,
六 、 2.3 鼓励净菜上市,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收集应与分类处理相结合,并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烟气在后燃室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不少于2秒 。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散落和滴漏。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 6.7 应对垃圾贮坑内的渗沥水和生产过程的废水进行预处理和单独处理,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 3.3 在垃圾回收与综合利用过程中 ,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 。严格控制垃圾焚烧的烟气排放。要积极研究新技术 、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对已经产生的垃圾,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7.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水可用于堆肥物料水分调节 。设备可靠、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废金属 、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运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相关法律、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 , 6.8 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 。应对地下水 、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 ,
五 、
